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在履行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前款所称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是指酒精、毒品等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物品。 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是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公约中关于航行、值班的要求保持安全值班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