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二节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第十四条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备案; (三)未按照规定的形式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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