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挂牌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