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主办券商,是指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 (二)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挂牌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挂牌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挂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