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依据自律规则及挂牌协议的规定对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检查,要求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说明,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依据自律规则及挂牌协议的规定对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检查,要求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说明,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