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主办券商及其人员履行持续督导等义务,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及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