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其人员履行持续督导等义务,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及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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