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