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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