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或要求挂牌公司提供主办券商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对挂牌公司有关信息披露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中国证监会对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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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