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挂牌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挂牌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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