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