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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