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