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四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