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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