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