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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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