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