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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