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