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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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