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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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