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定期报告第二十条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自律规则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