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