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