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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