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八条
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应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侵权纠纷。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