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第五条请求人提出请求,应当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副本。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请求书副本。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