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书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被请求人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复制行为,没收、销毁复制的图样、掩膜、专用设备以及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二)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没收、销毁有关图样、掩膜; (三)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 (四)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侵权集成电路的物品,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从尚未销售、提供的物品中拆除该集成电路,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被请求人拒不拆除的,没收、销毁该物品; (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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