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经登记保存的证据,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 行政执法委员会进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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