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九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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