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的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