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