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为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提供便利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等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为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提供便利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