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科技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者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和专家复核擅自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擅自开展科技活动的;
(四)超出科技伦理审查批准范围开展科技活动的;
(五)干扰、阻碍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等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