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施情况报告等。

制定机关
科技部等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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