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施情况报告等。制定机关科技部等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