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 第四节 专家复核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开展的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和动态管理,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6个月。

科技伦理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重新开展伦理审查并申请专家复核。

制定机关
科技部等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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