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 第四节 专家复核程序

第三十条

复核专家组采取适当方式开展复核,必要时可要求相关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科技人员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复核专家组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应经全体复核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制定机关
科技部等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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