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 第四节 专家复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复核专家组,由科技活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同行专家以及伦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本委员会审查科技活动的复核工作。

复核专家应主动申明是否与复核事项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回避要求。

制定机关
科技部等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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