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 第四节 专家复核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组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人员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

(二)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

(三)复核组织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科技部等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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