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 第四节 专家复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后,由本单位报请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多个单位参与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并向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复核。

制定机关
科技部等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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