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 第四节 专家复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后,由本单位报请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多个单位参与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并向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复核。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等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 第四节 专家复核程序
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后,由本单位报请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多个单位参与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并向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