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简易程序审查由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承担。审查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审查决定应载明采取简易程序审查的理由和依据。

采取简易程序审查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调整跟踪审查频度。

制定机关
科技部等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