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的科技活动,可作出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或不予批准等决定。修改后批准或修改后再审的,应提出修改建议,明确修改要求;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应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等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的科技活动,可作出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或不予批准等决定。修改后批准或修改后再审的,应提出修改建议,明确修改要求;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应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