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审查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国际合作科技活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应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规定的科技伦理审查后方可开展。制定机关科技部等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