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程序衔接
对于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