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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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