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需要,可以申请转板至其他板块上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