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需要,可以申请转板至其他板块上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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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