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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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