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向公司转移风险,并依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