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以股票上市规则为中心的创业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规则。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