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百分之五十的,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百分之五十的,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