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上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上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