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可转债、定向权证、存托凭证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