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可转债、定向权证、存托凭证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