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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